> 首页 > 政策法规
各辖市、区人才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龙城英才计划”加快推进苏南人才名城建设的意见》(常发〔2013〕27号)精神,大力支持海内外领军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积极培育一大批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现就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优先支持项目申请、确定和政策兑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申请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优先支持项目的对象为:拟设立创业企业的领军人才,或已设立的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领军人才本人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具有海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5年以上工作经历,有较高的创业热情,能集中精力实施创业,并组成实力较强的创业团队,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 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应拥有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自主核心技术,成长性好且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
3. 拟设立或已设立的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该创业企业所实施的项目与前款所述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一致。
(2)正式提出优先支持申请时,该创业企业未在我市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未满12个月。
(3)该创业企业是领军人才本人在我市的首家创业企业,为领军人才本人唯一的创业企业或为领军人才本人外地创业企业的控股企业。
(4)未与知名创投机构对接成功500万元以上或我市重点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
(5)领军人才本人占股不低于50%,即领军人才本人认(实)缴出资额不低于创业企业注册资本认(实)缴出资总额的50%。
(6)该创业企业注册资本首期出资中的货币出资不低于200万元,其中领军人才本人货币出资不低于100万元。
4. 未设立领军人才创业企业的领军人才本人,承诺在确定优先支持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创业企业工商设立登记等手续。
二、优先支持政策
依据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优先支持项目兴办的创业企业,可享受以下优先支持政策:
1. 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注册登记地所在辖市、区财政给予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创业资金资助,首期不低于30万元。
2.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博士计划”、“333工程”等各类人才计划项目,以及各类科技、产业项目。
3. 符合“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培育支持项目”申请条件的,优先确定培育支持。
4. 优先享受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注册登记地所在辖市、区专门的扶持政策。
三、申请、确定程序
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优先支持项目的申请、确定坚持“公平、择优、简便、快捷”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发布公告。通过海内外媒体,以及我市“龙城英才计划网”、“中国常州网”、《常州日报》、《常州晚报》等平台,广泛发布公告”。
2. 项目申报。拟设立创业企业的领军人才或已设立的领军人才创业企业,通过“龙城英才计划网”领军人才项目申报管理平台,按要求注册登陆后进行在线申报。拟设立创业企业的领军人才在线选择拟设立创业企业注册登记的创新创业载体。
3. 材料审核。市和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拟(已)注册登记地所在辖市、区人才工作部门分别对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4. 面谈评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邀请申报材料审核通过的领军人才(团队)在我市进行集中面谈评估。
5. 研究确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面谈评估结果及专家组建议,反馈给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拟(已)注册登记地所在辖市、区,由其研究确定优先支持项目名单和创业资金资助金额。
四、优先支持政策兑现
与确定为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优先支持项目的领军人才签订协议。拟注册登记创业企业的领军人才按照事先的承诺和协议约定,及时办理创业企业设立事宜。所在辖市、区财政按要求拨付资助资金。
五、组织实施
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优先支持项目申请、确定和政策兑现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以及辖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推进,确保落实。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