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社会责任达标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三合一”创建活动的通知 |
日期:2014-07-23 |
常谐办〔2014〕1号 各辖市、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相关用人单位: 为营造和谐安宁的改革发展环境,推动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工会、企业在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作的通知》(常办发〔2011〕27号)和《常州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实施意见》的规定,经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小组办公室”)、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方机制办公室”)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社会责任达标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和“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就做好创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重点,以创建“社会责任达标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三合一”为载体,努力营造企业依法经营、诚信为先、以人为本的良好氛围,大力推进和谐企业建设。通过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劳动管理水平,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 1.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工会,正常生产经营2年以上,从业人员在25人以上; 2.前两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结果审查合格; 3.前两年内未发生查实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或企业存在明显过错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败诉案件以及因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4.前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5. 前两年内未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 参与创建活动的企业既可综合申报,也可单独申报其中一项。参与“常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五星级企业”评选的单位必须是往年度已获“常州市社会责任达标企业”称号的企业。 三、创建标准 按照《常州市社会责任达标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考核细则》(详见附件2)为主要内容开展创建活动,并依此进行评选。综合考评得分80分以上且职工满意度抽查合格率达80%,可授予“常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四星级企业”、“常州市社会责任达标企业”、“常州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综合考评得分90分以上且职工满意度抽查优秀率达90%以上的“常州市社会责任达标企业”,可授予“常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五星级企业”称号。如单独申报“常州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人社局、总工会两项考评得分在42分以上的企业可授予“常州市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称号,考评得分在48分以上的“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可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四、评定程序 1.自评和自荐(每年10月20日前)。由企业比照考核细则先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填写《常州市社会责任达标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4),并上报创建活动事迹材料(主要内容围绕本通知的创建标准,字数限于2000字以内)。自评合格单位于每年10月 20日前向相关部门申报。综合申报创建活动的企业向创建小组办公室(部、省、市企业报常州市总工会民管部,辖市、区企业报相应辖市、区总工会民管部)报送申请材料;单独申报“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企业向所在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部、省、市企业报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辖市、区企业报相应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初审和上报(每年10月21日—10月31日)。各辖市、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创建条件和标准对申报企业自评情况进行初审,共同研究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市总工会民管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处。 3.审核和调查(每年11月1日—11月30日)。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将成立考核小组对被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4.公示和评定(每年12月1日—12月10日)。对于评选出的创建活动达标企业名单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于经过公示发现确有问题并查实的,考核小组将取消其创建活动的资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由市创建小组办公室、三方机制办公室共同审定,颁发牌匾。 五、管理办法 1. 企业获得相关荣誉后,如发现有不符合评选内容之一的或有重大问题或弄虚作假的,立即取消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将对企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继续保留所获得荣誉。 2. 企业在保持荣誉期间,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见附件1)。 六、工作要求 1.加强工作领导。各辖市、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切实把创建活动作为提升劳动保障服务和管理水平的有利时机,认真抓好落实。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管理平台,为更好地服务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有利条件,真正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培育和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2.精心组织实施。各辖市、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形成声势,营造氛围。要主动与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联系,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树立依法用工、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形象,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3.严格标准条件。各辖市、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所辖企业按照创建标准和要求严格把关筛选,坚持好中选优,确保创建活动公平公正,切实把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上来。各申报企业上报材料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凡被发现提供资料不实、出具伪证等弄虚作假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创建活动。 联系人:常州市总工会民管部陈希安 联系电话:88109953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戚永大 联系电话:85682021 附件:1. 常州市和谐劳动关系四星级以上先进企业政策支持 2. 《常州市社会责任达标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考核细则》 3.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满意度评价细则 4. 《常州市社会责任达标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 常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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