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专项资金
(一)科技支撑计划
支撑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计划。该计划主要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支撑计划项目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按项目、课题两个层次组织实施。
重大项目主要支持解决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形成重大战略产品、支撑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影响度高,需要在国家层面协调推动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着眼于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具有较强应用前景的项目;支持服务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支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区域性重大工程建设的项目。
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和课题的条件:
(1)属行业龙头企业、企业集团或企业联盟、转制院所、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2)企业技术需求与项目和课题的目标一致;
(3)企业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4)企业承担的任务,在完成时有能力在本企业进行应用和转化;
(5)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常设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或稳定的科研队伍和人才,能够为项目或课题实施提供任务书确定的资金及其他条件;
(6)通过项目或课题的实施,能够与其他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创新联盟与知识产权联盟,能将项目或课题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或服务,促进全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
——2006年7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第2、16、22条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创新基金面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2)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技术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3)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第1、2、5、8条
(三)火炬计划
火炬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两种,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立项和管理。各地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评审权属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认定立项权属科技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是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强化创新、分类指导、加强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因地制宜,保证项目质量,发挥示范引导作用。鼓励并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和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同企业结合,共同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计划("863"计划)成果以及其它科研成果为依托,以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形成产业为目标,择优评选并组织实施的高科技产业化项目。
从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中择优认定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好,产业规模大;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较大的市场覆盖面,是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应在同行业中有示范带动作用,在地方经济中起支柱作用。
申报渠道与要求:
1.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由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部委(局、总公司)的直属单位可通过部委(局、总公司)科技司(或相关部门,下同)申报,但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将申报书抄报所在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备案。部委(局、总公司)科技司只能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2.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①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附件1);
②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计算机软盘。
申报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①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附件2);
②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③计算机软盘。
报送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部委(局、总公司)科技司进行评审。
——2001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2—5条
(四)星火计划
申报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适应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2)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发展前景;
(3)有利于推动农村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增加农村就业机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
(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申报;
(5)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金融、商业和社会道德信誉,经营机制良好,没有知识产权纠纷。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银行信贷要求。
申请重点项目的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应用能力、可靠的技术依托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其他相关条件。
——2002年1月国家科技部《国家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第19条
(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凡符合国家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各项重点科技任务,在国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技术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一般还应是本行业技术监督管理的归口单位,兼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职能;
(2)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的熟练技术工人;
(3)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4)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的匹配;
(5)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6)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1993年2月国家科技部《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3〕60号)第7条
(六)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5000万元以上;
(4)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6)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上条第1、4、5、6、7项条件;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管理的创业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上条第5、6、7项条件;
(2)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3)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4)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5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5)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
(6)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007年7月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第3、7、8、9、11、26条
二、省级专项资金
(一)自然科学基金
基金的使用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需求拉动与学科推动、衔接国家目标、实行人才优先的原则,面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区域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应用需求,加强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原始创新和前沿性科学问题研究,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基础性科技问题研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为增强江苏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为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发展提供创新源。
基金项目申请必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符合基金指南范围;
(2)第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为单位在职人员并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3)第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无在研基金项目(指南特别说明的项目除外)。
项目申请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优先鼓励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以学科团队的方式申请;支持已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动站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
——2008年10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8〕193号附件一)第2、3、6、7条
(二)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
自主创新资金主要支持在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能源与环保、信息技术、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资源与环境、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等重点领域开展的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集中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取得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和战略产品,实现技术跨越,增强核心竞争力,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提升、循环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自主创新资金支持项目主要分高科技攀登、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产学研联合创新、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国际科技合作、重要技术标准研制以及社会发展应用研究与科技示范工程等方面。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局申报,由各市、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集中向省科技厅推荐。国家高新区和省有关部门可组织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和技术政策,技术的前瞻性、创新性、关键性特征较强,能够获得发明专利、技术标准等形式的知识产权;
(2)可形成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强或对江苏省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成果及目标产品,项目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3)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实施以江苏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实施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包括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和资金投入能力;
(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团队或较强技术依托单位;
(3)单位经营和科研活动中的资信良好。
自主创新资金鼓励面向省内外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鼓励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员面向江苏产业技术和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研究。
——2008年10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8〕193号附件二)第4、5、7、8、9条
(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管理。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强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和布局引导,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和优势产业向高端攀升。加强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的支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2)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3)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和风险资本投资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符合江苏省产业技术创新布局、市县政府重点推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有:
拨款资助。主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研究开发工作,用于所需仪器设备购置、能源材料消耗、测试化验加工等。
有偿资助。主要支持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在项目实施期内,如企业上市或被收购,经双方协商,可将有偿使用转为股权投资。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确定相应贴息额度。
股权投资。主要支持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所占股权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股权的30%。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2)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2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5)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2008年10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8〕193号附件三)第2、3、9、10、11、12、16条
(四)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
产学研资金主要支持在高新区、大学科技园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以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科技成果为目标,在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战略性领域开展的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建设等。
产学研资金支持的具体范围:
(1)支持国家高新区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共同出资建设,为产业集聚发展提供支撑的重大创新载体。
(2)支持企业或风险投资公司联合国家级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基地共同出资建设,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的重大创新载体。
(3)支持产学研合作各方在大学科技园共同出资建设的重大创新载体。
(4)支持企业出资介入的高校院所早期研发的原创性科技项目。
(5)支持以国家973计划、863计划项目研究成果为基础,瞄准产业发展制高点,通过产学研合作、多学科交叉融合开展的重大目标产品与集成创新项目。
(6)支持高校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等产学研服务机构,促进高校与省内企业之间知识流动与技术转移,推动高校与企业面向产业需求联合开展应用技术开发和专利技术转化。
产学研资金主要采取拨款、补贴和贴息三种资助方式。
(1)拨款。主要用于对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材料消耗等费用的补助。其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发或建设总投入的30%。
(2)补贴。主要用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建设。补贴额度依据省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实绩的考核结果核定。同时,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或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分担投资风险。
(3)贴息。主要用于补助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或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上述资助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混合使用。
符合产学研资金支持范围和项目组织要求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由省内企业、高新区、大学科技园、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联合申报,或由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组织申报,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必须是江苏境内的高新区、大学科技园、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产学研战略联盟,省外高校和科研单位可参与申报;
(2)产学研合作各方均有先期投入,并共同出资与省支持资金相配套;
(3)产学研合作各方签订合作协议,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合理界定知识产权共享方案及各自责任与义务,确保技术成果在江苏企业应用转化;
(4)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相应领域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优势,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条件保障。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由江苏境内的高校申报,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具有专门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的专业人才队伍;
(2)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的服务量与上年相比有较大幅度增长,并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年度考核评价意见。
——2008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4号)第6、7、8、10、11条
(五)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主要支持重大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平台建设过程中的科研仪器、设备购买,以及科技平台的运行补贴等。
平台建设支持类别:
(1)重大研发机构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研发设施、研发水平国内一流的标准,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引领产业发展、产学研紧密结合、体制机制创新的重大研发平台;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基础性、公益性重大研发平台。
(2)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具有基础性、开放性、专业化特点的面向产业的共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面向社会事业的资源共享型公益科技服务平台,为江苏省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性支撑。
(3)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
针对高技术产业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应用基础、高技术研究为重点,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聚集和培养重点领域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依托研发实力较强的骨干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平台运行补贴:
以引导和促进我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础设施形成“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多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申请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重大研发机构
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全省科技创新需求,承担主体为代表国家或江苏水平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或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创新创业载体。
(2)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应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和场地设施;拥有一支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服务、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对外服务业绩,具备承担政府委托的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具备灵活的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服务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3)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
应属于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拥有高水平的技(学)术带头人及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研究领域符合科技发展政策,并且在某一研究方向具有明显优势,前期工作基础较好,以往科研成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及省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
(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应具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2008年10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8〕193号附件四)第5、7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
企业院士工作站旨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为企业服务,攻克产业核心关键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企业创新人才队伍,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企业院士工作站工作内容主要有:
(1)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2)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3)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4)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建研究生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
省科技厅对批准设立的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适当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并按《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积极支持院士工作站开展的科研和成果转化等项目。
——2008年12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0号)第2、3、9条
(六)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并经营的中方控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内,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应有的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合理;
(5)无不良诚信记录。
申请省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属于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
(2)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3)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且项目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4)项目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项目处于研究开发、中试阶段或项目产品有小批量试销;
(6)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放宽至3年)。
省创新资金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地方必须先期立项支持,单项资助经费不低于申请省拨资金的1/3。优先支持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并推荐申报的项目,以及创业投资机构支持的项目。
——2007年3月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科计〔2007〕79号、苏财企〔2007〕26号)第9—12条
(七)创投引导资金
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我省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引导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和其他资金。
引导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引导资金的引导方式主要是风险补助。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江苏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三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业载体的创业投资占对外投资总额的30%以上;
(4)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5)优先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2个成功案例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10%以上:
(6)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1)、第(4)、第(5)、第(6)、第(7)项条件;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管理的创业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是指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等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1)、(5)、第(6)、第(7)项条件;
(2)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4)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5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5)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6)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受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政策限制类行业。
——2007年11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7〕132号)第2—10条
(八)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支持方向:
(1)节能项目
专项资金围绕重点领域节能,以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为重点,推广节能技术、产品,实施节能改造工程。包括工业节能、绿色照明、交通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
(2)循环经济项目
包括节水示范、资源综合开发、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示范、重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
——2008年11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8〕179号、苏经贸环资〔2008〕861号)第3、4条
(九)专利资助专项资金
省级专利资助资金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由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50%,其余由申请人所在地市、县财政承担;
(2)申请国外专利的,每件专利申请按其实际费用发生额,由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5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每件国外专利申请除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外,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的最高额不超过15万,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
——2006年《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6〕195号)第7条
(十)专利实施资金
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
(1)专利技术实施转化的开发费用补贴;
(2)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专利实施项目的贷款利息补贴;
(3)其它经批准用于专利实施的费用补贴。
资助的标准:
实施资金项目的资助额度视情况而定,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相应增加资助额度。
实施资金主要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中小企业或内资控股中小企业实施专利转化。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专利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有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有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专利信息运用的专业人才队伍;
(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有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
实施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重点发展技术领域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2)发明创造水平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实施后对所形成的产品或产业具有支撑作用且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
(3)无专利权属争议或其他纠纷。对省、市、县财政、科技部门已支持过的转化项目,省不再立项支持。
——2007年11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7〕175号)第5—8条
(十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条件
战略推进计划面向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或内资控股企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多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2)企业领导层具有较强的运用知识产权战略谋求企业经营发展的主动意识;
(3)企业能够为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和物质保障;
(4)企业能够通过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实施对全省企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
(2)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用中战略定位、战略目标、战略任务和战略措施等方面的专家诊断与咨询服务。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资助额度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础、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自筹经费情况确定。
——2007年11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7〕185号)第6—8条
(十二)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
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支持具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成果应用、节能减排效果显著、项目实施后能迅速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产业、企业和项目等方面。
支持重点为符合我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对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主要是:
(1)重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
(2)重大产业项目;
(3)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4)引进消化和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
(5)对全省产业升级有较大影响的兼并重组项目;
(6)采用首台(套)关键技术装备的项目。
对列入省重点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支持方式主要以企业为依托、以项目为载体、以贴息为手段,对符合第五条的企业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或对企业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建设购置的技术与设备及兼并重组支付的费用,视同银行贷款予以补贴。
单个项目的支持标准按照不高于企业应付银行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贴息或补助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不重复享受财政同类扶持政策。
申报的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
(2)企业主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增长原则上应高于省内同行业水平,年度上缴税收苏南2000万元、苏中1200万元、苏北800万元以上,比上年度增长12%以上;对技术水平高、产业带动效果好的新设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4)项目必须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环保、土地等相关手续完备。
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总体要求:
(1)体现主导产业高端化、新兴产业规模化、传统产业品牌化的发展要求;
(2)体现“做优、做强、做大”要求,对产业和地区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
(3)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且近期能形成较大实物工作量。
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购置技术设备及兼并重组费用补贴。
——2009年6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87号)第2、5、6、7、8、9、11条
三、自主创新产品
(一)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申请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2)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4)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5)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6)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7)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2006年12月国家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第4条
(二)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的生产企业为依法在江苏省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3)产品的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①在国际上属于自主研究和开发,拥有全部知识产权;
②在国际上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③对现有产品实现了工艺、结构、材料及性能等方面的根本性改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替代进口。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1)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2)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①说明产品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②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2006年11月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高〔2006〕407号)第6、7条
(三)自主创新产品采购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007年4月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第2、4条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或符合国家规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1)价格为主的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可优先获得采购合同;
(2)以综合评价为主的采购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3)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采购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单位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省内企业研发和生产的一类新药和二类中药,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社会确定研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2007年3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07〕6号)第3—5条
由政府投资的项目,软件系统单项或批量合同结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2001年4月《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2001〕59号)第20条
(四)自主创新产品订购
订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
(2)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
(3)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4)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5)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2007年12月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0号)第12条
(五)自主创新产品首购
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2)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
(3)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4)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
(5)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
(6)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2007年12月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0号)第8条
四、重点新产品
(一)国家重点新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
(1)高新技术产品: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其他高新技术产品;
(2)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4)外贸出口创汇新产品,替代进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率在80%以上的新产品;
(5)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的产品;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3)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4)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5)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1997年11月科技部《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7〕503号)第3、4、7条
(二)省重点新产品
省重点新产品计划是实施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做好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重点新产品计划在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引导、示范作用,根据《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重点新产品计划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
(1)高新技术产品,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其他高新技术产品。
(2)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我省国民经济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基础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新产品;
(4)外贸出口创汇新产品,替代进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率在80%以上的新产品;
(5)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下列产品原则上不在新产品计划中列项:
(1)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2)化妆品、服装、家具等日用产品;
(3)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4)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5)传统手工艺品;
(6)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7)动、植物品种资源;
(8)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申报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省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的产品;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3)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省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4)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5)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经认定的江苏省重点新产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重点新产品可延长至5年。
——2009年3月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计〔2009〕106号)第2、3、4、5、9条
五、省高新技术产品
(一)条件与范围
申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2)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 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4)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 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20%;
(5)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
(6)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 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 20%;
(7)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优先支持下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
(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4)我省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内的产品。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1)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2)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①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②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③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④产品采标证明。
(3)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 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 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①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②未鉴定产品必须提交的相关材料:a、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b、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c、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d、若属中外合资,应附加中方控股证明;e、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化;f、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③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
④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辅助材料时效性: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原则掌握在2年之内;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一般要求1年之内。
——2003年2月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03年修订)》(苏科高〔2003〕51号)第6—8条
(二)财政支持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二年内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
——2002年6月《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修改)第27条
六、重大工程项目
(一)招标
重大信息化工程或应用系统建设,应优先由中方控股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的系统应使用国产软件和设备,须配置国产安全软件。
——2001年4月《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2001〕59号)第19条
(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经审批(核准)后实施。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列为对引进项目验收评估的重要内容。
对重大装备引进以及属于省重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由省有关部门集成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及产业研究发展专项资金等政府计划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2006年4月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15、17条
七、服务外包产业
国务院同意完善支持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政策措施。
1.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放宽认定条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70%的比例降低到50%;取消企业需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要求;简化申报核准程序,认定工作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加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2.将营业税免税政策扩大到示范城市所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3.对于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在示范城市实施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试点。创新服务外包海关监管模式,推广实施服务外包保税监管。
4.2010年到2012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示范城市各500万元资金用于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500万元资金用于服务外包境外投资促进活动,并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范围,促进大学生就业。放宽服务外包企业及培训机构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的条件,将服务外包业务额由150万美元下调至50万美元,离岸业务额占服务外包业务额比例由70%下调至50%。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扩大国际资质认证资金支持范围。改进上述资金申报核准程序,由原来每年1次改为每年2次拨付,使企业加快获得资金支持。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