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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知发〔2015〕65号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苏发〔2015〕6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知发〔2015〕64号)的精神和要求,现将申报2015年度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
二、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县、县级市以及省辖市所辖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出台本区域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实施意见或方案,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政策措施,重视知识产权示范工作,并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标;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并能够胜任和满足管理需求,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相对完备,能够引领和支持市场主体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能力提升,政府财政设有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且近三年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投入占当地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不低于0.03%;
3.知识产权创造产出实力较强,其知识产权拥有量居本省辖市前列,且近三年增长率高于所在省辖市的平均水平;
4.区域产业特色明显,对知识产权的依赖性较高;
5.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人员配备到位,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区域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投资环境良好;
6.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示范区域评定指标体系综合评价结果达到80分(见附件2);
7.知识产权工作有特色、有创新,形成了具有一定示范作用的经验做法;
8.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且未出现超过0.3%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
四、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申报工作由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具备申报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向所属省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议,主要评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示范预期工作目标与重点任务是否科学合理,在评议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出具推荐函后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三)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开展区域示范工作措施、重点项目实施计划以及预期成果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实施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单位和重点项目。
申报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申报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工作的请示;
2.实施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工作方案;
3.申报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
4.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示范区域评定指标自评表;
5.1-2份重点项目计划申报书(每份重点项目计划申报书仅针对一项选作任务进行编制)(附件3);
6.相关证明材料汇编。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工作,认真组织本区域具备申报条件的县(市、区)进行申报,每个省辖市限推荐1家。
(二)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
附件:1.申报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2.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示范区域评定指标体系
3.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重点项目计划申报书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4月16日
(联系人:协调管理处 张巍, 电话、传真:025-83279975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机械大厦2101室,邮编:210008;Email:162106758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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