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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年07月10日


  财行[2015]216号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2015年工作部署,推动外贸和“走出去”提质增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规定,结合当前外经贸重点工作任务,对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

  1.支持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鼓励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优化贸易投资布局,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培育优势、特色外向型经济,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举办国际性展会等,向欠发达区域、边境地区重点倾斜。

  2.鼓励各地区对2014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包括:企业培训,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

  3.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外贸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订,推动建立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外贸信息调查服务体系,提升各类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及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创新发展,产品质量提升,培育竞争新优势。

  4.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农业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运发〔2013〕358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茧丝绸行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商运发〔2011〕411号)规定,支持蚕桑主要病虫害防治、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应用、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丝绸印染后整理加工升级、丝绸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二)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我国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

  1.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指我国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业务范围详见附件)。重点支持: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品牌建设,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2.技术出口。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四)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1.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鼓励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围绕铁路、电力、通信、工程机械、航空航天、钢铁、有色金属深加工、建材及化工生产线、汽车、船舶和海洋工程等优势产业,以及农业、林业等国家重点规划的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投资合作。具体包括:

  (1)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2)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2.支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予以支持。

  3.支持改善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规定,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辐射面。

  4.其他纳入国家有关重点投资合作规划项目。

  二、资金分配及申请

  (一)资金分配方式。

  围绕以上支持重点,分别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中:

  1.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事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事项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2.鼓励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事项,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3.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事项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二)资金申请。

  1.为加强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管,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商办财函〔2014〕593号)要求,2015年,网络系统(网址为zxzj.mofcom.gov.cn)正式运行。有关中央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在网络系统上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纸质申请材料(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事项仍由各地企业通过网址www.smeimdf.org.cn填报申请)。

  2.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鼓励进口及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由有关中央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纸质申请材料于2015年9月30日前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商务部、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将审核合格项目作为2016年安排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并将审核合格项目通知有关中央部门(机构)以及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3.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其中部分资金已于2014年提前下达)。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根据《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使用细则,于2015年8月31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同时,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等工作,并填报网络系统。

   三、其他要求

  (一)各有关中央部门(机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安排使用资金,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资金申报及审核等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尚未拨付的2012年及以前年度结余资金,按程序上缴中央财政。对各省级财政部门2013年结余资金,财政部在下达2015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时予以扣减。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尚未拨付的2014年结余资金,可在不改变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内,调整优化内部支持重点,于2015年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的要求,围绕国家外经贸发展总体部署并结合本地区发展规划,认真梳理2016-2018年本地区外经贸发展重点项目及支出计划,于2015年10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商务部。以上材料将作为以后年度向各地区分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的要求,对本地区制定出台的支持外经贸发展的资金政策文件进行梳理,及时修订不合规的文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资金办法》规定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财政部  商务部

  2015年6月19日

 

附件下载:

 

附件: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doc
附表: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表.xls

附件:
 
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一章 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因《目录》调整而扩大范围,以上述方式进口列入调整《目录》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调整《目录》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5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资金申报截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
(二)《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1-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C74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有含量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含量证明材料。
   (十)在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
(一)有关中央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到所属中央部门(机构)。地方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所在省级商务部门(一式两份)和省级财政部门(一式一份)。
(二)有关中央部门(机构),各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资金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审核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三)有关中央部门(机构)及省级商务部门应将企业申报数据及审核结果录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
(四)有关中央部门(机构),各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不含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进口贴息申请报告、《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附表1-3,含电子版)报送至商务部(外贸司)、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将通过本单位审核的企业上报材料汇总报送至商务部(外贸司)。同时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上报以上电子数据。
(五)2015年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运用进口贴息政策支持新疆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函〔2011〕1135号)执行。
 
附表1-1: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附表1-2: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附表1-3: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
 
 
 
 
 
 
 
 
 
 
 
 
第二章  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事项申报指南
 
一、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应通过“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fwwb.mofcom.gov.cn)”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2.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详见附表2-1。
3.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以“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核准的执行额为依据,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14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2)2014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4.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5.培训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6.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为经国务院认定的21个示范城市,且已制定并公布了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1.给予每个示范城市不超过500万元的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
2.支持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业务,包括: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品牌建设,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附表2-1: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二、技术出口业务
(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技术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2014年度实际出口额。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三)申报材料的审核。
1.请各省级商务部门参照往年做法,要求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和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等,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2.各省级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出口贴息资金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拨资金。
3.各省级商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结束后,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撰写总结报告,于2015年9月30日前报商务部(服务贸易司)。